马学雷:新法新政下职业院校举办者变局
现代职业教育能不能办好,职业教育改革能不能成功,主要取决于两个基本点,一是消除歧视,二是提高质量。
职业教育的新法新政在这两方面都有有力的改革措施,民办职业院校的举办者一定要注意到,未雨绸缪,顺势发展。
消除歧视,主要靠“类型教育”“纵向贯通”“横向融通”“职教高考”“毕业生同等待遇”等措施,另外撰文论述。
提高质量,主要靠办学体制改革。
所有人都知道,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要靠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但,只是倡导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产学合作、工学结合、产学研一体化,没有相应的制度设计是不会有明显的效果的。从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正式提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开始,已经倡导了近20年,校和企、产和教还是有“两张皮”现象,没有贴到一起,假招式,导致职业教育存在实践教学薄弱、企业参与意愿低、校企合作深度不够,专业陈旧、课程老化、设施落后、技术过时、教学手段单一、师生实践操作能力差等现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差强人意。
“两张皮”的现象主要是因为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所致,必须要进行办学体制的结构性改革,让举办者有动力去进行校企合作、产教融合。
对“办学体制”这个概念有不同的理解,这里所说的“办学体制”是指学校的办学主体是谁,即由谁出资,由谁举办职业教育,学生是谁的,谁说了算。
既往的办学主体很明确,公办学校由政府举办,民办学校由教育公司、个人或企业举办,其中企业主办的职业学校占比不大。
把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中的教育公司从企业中单列出来,是因为我国绝大多数民办学校的举办公司是为了办学校而专门成立的教育公司,公司成立目的和作用主要是为了举办学校,或者围绕学校的周边服务做业务,没有产业上的主营业务;对企业举办者的理解应该是在第一、二、三产业中进行生产和提供服务,有自己的主营业务,为了人才需求或行业发展等原因举办了民办职业学校的机构。或者说,教育公司没有什么职业资源提供给职业学校,企业是有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流程、标准、场地和管理等生产资源提供给学校进行职业教育的。
这么分列后基本就能看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校企结合、产教融合为什么有“两张皮”现象,原因是办学体制的结构性错位。
没有生产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政府、教育公司和个人举办了绝大多数职业学校,掌握了办学主导权,而拥有生产资源和要素的企业没有办学主导权,沦为没有话语权的人力资源采购方。
这也是大家都分析过的为什么校企合作中企业不积极的原因,对于企业来说,没有学费收入,本身产业利润率就低,还得为合作进行资金、管理、设备、人力投入,合作收益也被压得很低,利益不大,动力也就不大;对于学校来说,掌握办学权,掌握人力资源出口,套用人才中介模式,在合作、实习、就业中抽成,成本小、收益大,何必还要费尽心力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呢?
从相关部门的三令五申中,我们能看出这些陈规陋习已经套路化、标准化、普遍化、规模化。
教育部等八部门2022年1月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于2022年1月25日印发《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重点检查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检查职业学校举办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在学生缴纳的学费之外,学校、企业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校企合作费、培训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
在这种办学权和职业资源错位配置结构下,校企双方掌握不同的资源,算计各自的利益,各拉各的车,各唱各的调,都没有太大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动力。
要想提高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必须从改变办学体制入手,实现办学主导权和职业资源支配权的统一,那么,哪一类主体应该是我国职业教育新法新政下的职业学校的主要举办者呢,政府?教育公司?个人?还是企业?
应该主要由掌握职业资源的企业办学,企业主导学校,资源提供与利益主体一元化,都是自己家的事,该出钱出钱,该出力出力,该出资源出资源,学校办好了,享受办学收益;学生培养好了,享受人才红利。
形势已经在向这个方向转变,新法新政有明确的规定。
职业教育的新法新政,主要由三个文件、一个会议和一部法律建构完成,即2019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2020年9月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2021年4月的全国职业教育大会,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及2022年4月2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修订,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其他一些重磅综合文件也有所涉及。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
“经过5—10年左右时间,职业教育基本完成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
“各级政府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由注重“办”职业教育向“管理与服务”过渡。政府主要负责规划战略、制定政策、依法依规监管。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可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
“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培训,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
《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提出:
“支持国有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主导建设全国性职教集团”
“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
“发挥职教集团推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纽带作用,打造500个左右实体化运行的示范性职教集团(联盟)、100个左右技工教育集团(联盟)”
“健全以企业为重要主导、职业学校为重要支撑、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中心任务的产教融合创新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鼓励地方开展混合所有制、股份制办学改革试点”
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
“创新办学模式,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技术教育,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
2021年全国职业教育大会学习贯彻文件提出,完善产教融合办学体制、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机制,构建政府统筹管理、行业企业积极举办、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注重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灵活开展工作,围绕企业需求,善于用市场机制,探索互利共赢的办法,鼓励探索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有重点的改革,在办学体制、育人模式、考试招生制度上加大力度,着力破除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2021年5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
“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 、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
《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
“构建政府统筹管理、行业企业积极举办、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鼓励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举办职业教育,鼓励各类企业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主导建立全国性、行业性职教集团,推进实体化运作。”
“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按规定落实相关税费政策。”
2022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措辞也很值得注意,“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完善产教融合办学体制,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
用的是“产教融合办学体制”的表述。
《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提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职业教育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推动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实体化运作”。
这个遣词造句也很有深意,“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就要“推动职业教育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
很多人问“实体化运作”是什么意思,“实体化运作”无疑就是股份制、所有制的意思。
最后再来看看刚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问题倒逼改革,新法新政指明了方向,要“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要注意,“企业办学主体作用”不应该是原来的那些业务合作模式,而是企业来办学,这在国际上也是行之有效的经验,比如我们借鉴参考比较多的德国的职业教育制度。
把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理解为是在企业里进行的职业技能和相关工艺知识的教育与在职业学校里进行的职业专业理论和普通文化知识的教育结合起来培养职业人才的教育制度,企业为“一元”, 职业学校为另“一元”,是为“双元制”,这是不准确的,甚至有误导嫌疑。
简单而实质地说,德国职业教育的主导权在于企业,有相关资质的企业主办职业教育,学生同企业签订职业教育合同,得到一个职业教育位置,然后由企业选择学校签约,让学生进行理论学习;学生约百分之七十的时间在企业,百分之三十的时间在学校;学生的身份首先是企业的学徒,其次才是学校的学生;学生的考核、成绩认定及证书发放由各行业协会负责。
也就是说,德国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主要是企业,办学主导权主要在企业,学生管理权主要在企业,相关收益主要在企业,责权利是高度统一的,企业没有可能不真材实料地培养学生。
结构不同,动力不同,效果不同,我国现代职业教育在新法新政下,企业会成为“重要办学主体”,职业学校举办者大变局开始拉开帷幕。
公办职业学校的举办者会改变,股份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会是趋势,正如文件提出的,经过5—10年左右时间,职业教育基本完成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政府主要负责规划战略、制定政策、依法依规监管;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
当然,引入企业对学校进行股改和混改,学校在办学性质上就有两种可能,一是继续保持公办学校性质,二是转为民办学校性质。
民办职业学校的举办者也会改变,个人和教育公司举办的学校转为企业举办是趋势,要么是原有举办者未雨绸缪、顺势而为,让渡部分举办权和管理权,和企业合作共同举办学校,引入企业资源,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让政府放心,让社会满意,继续生存发展;要么是原有举办者固守利益、固步自封,死把举办权和既得利益不放,办学缺乏企业的实际支持,人才培养质量跟不上时代的要求,在竞争中逐渐被淘汰。
(作者:马学雷,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研究分会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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